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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篇

第七章 FOF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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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FOF发展

一、发展历史

2016年9月23日,证监会发布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——基金中基金指引》,揭开了FOF产品在中国实践的序幕。

该指引规定,FOF需将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,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、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,也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。同时规定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%,且被投资基金(子基金)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、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1亿元。

2017年4月,《基金中基金(FOF)审核指引》发布,对FOF的注册审核进行明确规定,并对FOF类型进行细分;随后《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(试行)》出台,对FOF所投资的各类标的基金的估值提出具体方法,为FOF的正式推出扫清障碍。

二、细分类别

(一)标的基金种类

根据《基金中基金(FOF)审核指引》,FOF分为股票型FOF、债券型FOF、货币型FOF、混合型FOF、其他类型FOF等5种类型。

股票型FOF,将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(包括股票指数基金);债券型FOF,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(包括债券指数基金);货币型FOF,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,且剩余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要求应当与货币基金一致。

首批发行的6只FOF基金均为混合型FOF。混合型FOF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、债券型基金份额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基金份额,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中基金、债券型基金中基金、货币型基金中基金等相关要求。

其他类型FOF将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某一类型的基金,如FOF将80%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商品期货基金份额的,为商品期货基金中基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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